本报百色讯 近日,百色市右江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被告人邓某胜因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该判决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后,百色宣判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
2014年7月,针对邓某佳与邓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右江区法院判决邓某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清邓某佳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但邓某胜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之后,邓某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邓某胜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之不理。
经查明,邓某胜名下有1幢楼房,部分房间的年租金收入近3万元,有偿还能力。为此,2015年邓某佳以邓某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同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以无证据证实为由不予立案。邓某佳于是起诉至右江区法院。
法院认为,邓某胜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在宣判前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部分义务,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负责法官进一步解析,《解释》出来后,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进行审理,强化了对“老赖”的惩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李婉婉 黄建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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