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黄俊钦
【案情】
退休多年且未婚未育的梁某桂一直病魔缠身,其生活起居及看病治疗一直由侄女张某照顾。梁某桂因病于2011年去世,生前未立下遗嘱,其兄梁敏某以其为合法的唯一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其继承梁某桂的全部遗产(含房地产、存款等价值约70万元)。
梁敏某与梁某桂系胞兄妹关系,其父母分别于1978年、1968年间去世,胞兄梁锦某于1998年间去世,胞姐梁月某于2008年间去世。梁锦某生育3个子女,梁月某生育张某等3个子女。梁某桂退休后一直和张某一起居住生活,梁某桂因病3次到田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多天,后又分别到百色右江医学院附院、广西医科大学附院住院治疗40多天,都是由张某陪同照顾。2011年3月1日梁某桂因病去世,梁某桂的后事全部由张某操办。2011年3月21日,梁敏某以其为唯一的继承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梁某桂的全部遗产。
法院经审理,依照《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判决梁敏某、张某对梁某桂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梁敏某不服提起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应享有继承权,经调解,梁敏某、张某达成分割遗产协议。
【法理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是否有权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结合本案,被继承人梁某桂退休后一直和张某居住生活,梁某桂五次分别在田东、百色、南宁住院治疗都是由张某陪同和照顾,所以应当认定张某对被继承人梁某桂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处理梁某桂的遗产时,张某应分得适当的遗产,享有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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