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郑芳 通讯员 李景强 黄小宬)范某以每月租金7万元承租卢某的一台挖掘机用于施工作业,但由于违规施工致使挖掘机被损坏,近一年尚未修复使用,造成卢某巨额的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范某要分期赔偿卢某损失共80万元。那么范某会不会按时履行赔偿义务?
近日邕宁区法院对该起合同纠纷的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7月30日,当事人卢某已根据该司法确认书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自2013年1月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邕宁区法院根据新民诉法发出的首份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2年9月30日,卢某与范某签订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范某以每月租金7万元承租卢某的一台挖掘机用于施工作业。同年11月份,卢某派出挖掘机到范某指定工地田东县思林镇,交由范某用于施工。由于范某违规施工,致使卢某的挖掘机被他人损毁破坏,该机械已由卢某自行拖回保管,至今尚未修复,造成卢某巨额的经济损失。
今年6月27日,经那楼镇邕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卢某与范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范某分期赔偿卢某挖掘机修理费、租金损失、拖车费等损失共80万元。但是卢某就对方能否履行协议心存疑虑,为此,那楼镇调委会引导双方向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审查,当天即作出(2013)邕调确字第1号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同时明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确认裁定书自双方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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