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锐 黄培谋
颜某某驾驶电动车与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某驾驶他人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因赔偿问题,颜某某将杨某某及三轮电动车车主黄某某、李某某告上法庭。10月8日,田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被告黄某某、李某某及时主动履行了判决。
今年1月,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在公路上与颜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田东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某的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发生事故的三轮电动车系黄某某和李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用于运输饲料到鱼塘投放(两人承包经营鱼塘)。事故发生当日,黄某某、李某某知道杨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但仍将车辆借给杨某某使用。
10月8日,田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杨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应对颜某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确定颜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为13887.24元。三轮电动车车主黄某某、李某某知道杨某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但仍将车辆借给杨某某,存在对该车管理不善的过错,导致杨某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依法应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在杨某某承担的赔偿数额内赔偿颜某某损失的30%。杨某某已经赔偿给颜某某的4000元应予扣减。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颜某某损失9887.24元;被告黄某某、李某某在被告杨某某承担的赔偿数额内赔偿原告颜某某损失4166.17元,被告黄某某、李某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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