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权 张 正
近日,田东县法院义圩法庭联合镇政府、司法所、林场等部门成功调处一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告黄某给予原告秦某一定的经济补偿,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化解。
原告秦某自1984年以来一直经营管理位于田东县朔良镇义合村自留山地“六果雷”,并在自留山地上种植杉木、松树等经济林。2014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在砍伐自留山地内的杉木林,遂向田东县森林公安局举报。田东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后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但均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无果。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义圩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进一步深入分析案情,主动联系森林公安局调取现场调查笔录,得知原来当事人双方积怨已久,杉木林被砍只是个导火索,久调不决的原因,一是被告对于原告要求赔偿8000元经济损失的要求不满,觉得原告没有赔偿依据;二是原被告双方对自留山地的归属问题存在分歧。
调解当天,承办法官邀请镇政府、司法所、林场的工作人员一起参加调解。法官先从法律层面为原被告释明自留山地的归属问题,告知双方,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不经过当地政府的行政处理,直接向当地法院起诉。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也当场表示,只要原被告双方一方申请政府处理的,政府一定及时回应,妥善处理,保证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
面对法官的释法说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保证,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自退让一步。承办法官趁热打铁,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由林场工作人员根据县森林公安局现场调查笔录上记录的被砍伐杉木的胸径和株数,当场计算出被砍伐杉木当时的市场价格。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意见,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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