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黄忠影 韦益万
【案情简介】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田东县的王某向相熟的店主购买饲料,却赊账2年多不还。店主无奈向法院起诉,讨还欠款。日前,田东县法院审理后,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判决王某给付店主黄某欠款7450元。
黄某在镇上开有一间小店,销售各种饲料。2012年4月的一天,镇上种养户王某来到黄某店铺,说要购买饲料,但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见老客户有困难,黄某同意暂时赊账。王某在购销单上签字确认所欠的款项后,提走了所购饲料。过了4个多月,王某再次来到黄某店中购买饲料,要求再次赊账,并保证将很快一次性付清两次欠款。面对王某的信誓旦旦,黄某也不愿失去一笔生意,于是让王某在购销单上签字提走饲料。
王某两次赊账共计7450元。因店铺经营需要资金周转,黄某每隔一段时间就打电话催款,可王某总是找借口不给。一晃到了今年1月,黄某再次追债未果,遂决定通过法院来维权。1月30日,黄某向田东县法院起诉,并提交了有王某签名的两张购销单,请求判决王某付清所欠饲料款。
【法院审理】
然而,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副本后,王某却不答辩。法院通知开庭,王某也未到。法院依法送达传票,王某还是不出庭,于是缺席审理此案。
经审理,法院对黄某提交王某签名的购销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确认,即王某欠付黄某的饲料款7450元应予偿还。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质证和辩认证据的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偿付黄某饲料价款7450元。
【法官说法】
抗辩、举证、质证和辩认证据,是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定权利,依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也有助于法院全面准确地查明纠纷的前因后果、争执的焦点、诉求有无支持的事实和证据,从而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而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答辩,不提交证据,甚至无故不到庭应诉,被告的真实意愿便无从表达,也丧失了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和抗辩的机会。从法律上说,权利可以放弃,但随之而来的却是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告不到庭,法院可按撤诉处理。被告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法院可以照样按程序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配合法院审理好争执的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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