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征集的今年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10大案件。
团购商品房起纠纷774名户主权益得到维护
主要案情
2007年5月18日,王珑洲、徐学忠等774人、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职工团购房代表的名义与兰州金万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兰州居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住宅房团购合同书》、《团购合同补充协议书》、《关于团购房工程进度的补充协议书》,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居正公司、金万利公司返还华电公司及王珑洲、徐学忠等774人的购房款1.01亿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居正公司、金万利公司赔偿王珑洲、徐学忠等774人经济损失1500万元。
点评:
本案是近年来甘肃法院比较少见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集团诉讼案件,涉及人数多,涉案标的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774名户主的权益。
债权转股权调解买卖合同案件
主要案情
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期以欠款方式向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供给工业用纯碱。虽然蓝天公司以新业务带动偿还旧款的方式对旧欠款进行了部分偿还,但截至2008年2月底,尚有4885.92万元未予偿还。因生产经营困难,金化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金化公司放弃1000万元的利息主张,其享有的4885.92万元债权全额转为蓝天公司的股权,双方另行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相关内容,在协议生效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点评:
蓝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径行判决后肯定会难以执行。法院最终通过债权转股权的调解方式,既实现了案结事了,更实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赢。
劳动关系不存在543人劳动争议案被驳回
主要案情
1984年,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原窑街矿务局将从矿区家属中招用的1077名临时工中的667名人员进行了辞退,1988年,窑街矿务局将剩余410名进行了辞退。2008年,毛桂兰等543人向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按照1985年4月12日甘肃省劳动局下发的甘劳薪(1985)31号《关于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能否办理退休、退职通知》要求,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落实相应退休待遇等。红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甘劳薪(1985)31号文件下发时间,被辞退667名人员已不在生产工作岗位,剩余410名在1988年被辞退时年龄均不满50周岁,亦不符合甘文件规定条件,驳回起诉。毛桂兰等543人上诉后,兰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点评:
此案是全省涉及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法律规定,543名原告在1984年、1988年分期分批被予以辞退后,均退出劳动生产工作岗位,现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均裁定驳回毛桂兰等543人的起诉。
“汉武御” 商标被侵权状告侵权公司获赔15万
主要案情
甘肃酒泉汉武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批准于1996年起使用“汉武御”牌注册商标生产白酒。该公司生产的“汉武御”牌白酒多次获全省奖项。2008年1月,酒泉市瓜州县、肃北县、阿克塞县、敦煌市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张掖市千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 “千禧魂”牌系列“金汉武御酒”,并当场查扣了1000余件。由此引发一场商标侵权官司。今年2月18日,酒泉中院一审判决:张掖千源酒业立即停止对酒泉汉武酒业“汉武御”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由张掖千源酒业赔偿因侵权给酒泉汉武酒业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点评:
二者之间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汉武御”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运贩毒品数量极大田玉来大毒枭伏法
主要案情
2004年11月,田玉来与马国祥(另案处理)在兰州预谋贩毒,当月16日,田玉来派马有文乘飞机到广州接毒品,最终毒犯在广州白云区江下村事先租好的仓库接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206公斤。后马国祥与郑泽川电话商定贩卖毒品700克。同年12月18日,受郑泽川指使的徐东雄从马国祥“马仔”手中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13.92公斤。随后,郑泽川亦被抓获。2003年7月份,马国祥以每公斤13万元的价格购得藏在汉白玉佛像里的毒品50公斤,将毒品分批卖给了朱坚辉和朱舜卿。2004年12月3日田玉来在银川市被抓获。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玉来死刑,马有文等人各领其刑。此案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田玉来的死刑判决,并已执行。
点评:
本案被告人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大超过一般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被依法从重严惩。
吕振宙杀人抢劫团伙6被告均领死刑
主要案情
2005年1月14日晚,张人猛、吕振宙、刘冬英三人骗租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出租车,抢得刘某人民币300余元和“小灵通”手机一部,后将被害人刘某勒死后抛入黄河。同年2月3日晚,张人猛、吕振宙、刘冬英、王立波四人骗租被害人孟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张人猛的授意下,刘、吕、王三人将孟某勒死,将尸体扔进路边一下水井内。随后多次作案,6人组成的杀人、抢劫团伙,夺走8条人命。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6被告人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正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点评:
本案是一起建国以来四川省罕见的暴力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既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和维护稳定的需要,又注重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从重从快做出了判决。
大肆进行犯罪活动白本龙黑社会团伙领刑
主要案情
1999年3月23日以来,以白本龙、马伟平等人为骨干成员,关志强、杨乃强等人参加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在平凉市城乡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在白本龙指使或直接参与下,马伟平等人单独或共同寻衅滋事作案22起;非法拘禁他人作案2起;敲诈勒索他人作案1起,强行索取他人现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白本龙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该涉黑案件骨干分子马伟平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点评:
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平凉市城乡寻衅滋事作案20余起,造成9人轻伤、1人重伤、1人死亡。因此它比起一般的犯罪集团有更为严重的危害性,依法应予以严厉打击。
雇凶杀人 焚尸灭迹罪犯被判死刑
主要案情
被告人倪雪云因下属职工安长生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逼其让出主任兼队长之职位,遂产生杀死安长生的想法。倪与司建设商议后,司答应找自己的妻弟李世举作杀手,并商定事后由倪雪云给李2万元作为报酬。2006年7月6日晚6时许,倪雪云,李世举、司建设三人预谋将安长生约出来杀死,并浇汽油焚烧。在案件审讯中,倪雪云供出李世举在河南杀人的案件线索。经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倪雪云、司建设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李世举犯故意杀人罪,决定执行死刑。
点评:
倪雪云雇凶杀人,李世举为获取佣金实施杀人行为,二人又共同焚尸灭迹,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李世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在河南伤害致死一人,罪行极其严重,故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杀人犯潜逃四川省再夺命凶犯被判死刑
主要案情
柴艳成、柴延学兄弟因琐事与柴双有发生纠纷,2005年5月25日,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西河村柴双有家巷道内,将柴双有殴打致死。作案后两人外逃甘肃省会宁县,在李志荣的饭馆打工,因工资问题与李志荣发生口角后,产生报复绑架其儿子索要赎金的想法。最终两人将李志荣的父亲砍死,儿子砍成重伤。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柴艳成、柴延学死刑。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对柴延学犯故意伤害罪的处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点评:
两名被告不能正确对待与他人的矛盾,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柴艳成、柴延学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都以故意杀人罪的主犯予以严惩。
合同尚有效知识产权局不能作处理
主要案情
2002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案件第三人周凯申请的用于密封瓶类开口的“电磁感应复合铝箔垫片”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兰州佛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塑料瓶公司与周凯担任厂长的陕西新美药用塑胶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最终出现了签定合同单位出售“电磁感应复合铝箔垫片”的问题。新美药用塑胶厂认为出售公司侵犯了周凯专利权,向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甘知执字(2008)7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性质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裁决。故判决撤销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
这种行政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多见。省知识产权局作出侵权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合同尚在有效期内,故依法撤销省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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