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04年,会宁县漫湾粮管所原所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竟伪造职工加班工资花名册,从财务上将12万余元公款据为己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对张某作出的无罪判决,改判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担任会宁县漫湾粮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2002年、2003年两张职工加班工资花名册,自己代替15名职工签名,让出纳尚某代替其余16名职工签名,并在该花名册右上角签发了“同意发”等字样交给尚某,后张某在尚某处取得公款121146元据为己有。
2010年4月16日,会宁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宣判后,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会宁县漫湾粮管所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原审被告人张某在担任该所所长期间,亲自在伪造的加班工资花名册上签名,其本人又供述将工资款全部领取,又与尚某的证言印证,故能够认定张某将公款121146元据为己有。原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抗诉意见成立,应予支持。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最后作出如上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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