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原副厅长张国华之妻刘某,利用张国华担任天水市副市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等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案在兰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11月21日,记者获悉,省高院二审认定刘某属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张国华夫妇共同的老乡、个体工程承包商张某为了让时任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张国华(另案处理)帮忙承揽会宁县土地平整工程,于同年4月在兰州市城关区张国华的家中,送给张国华之妻刘某人民币80万元。刘某收受后告诉了张国华,后根据张国华的安排,刘某于次日将30万元退还给张某,剩余50万元经和张国华商量后,用于个人购买西安住房。后经张国华帮忙,2011年2月张某从甘肃省地质勘查局第二地质矿产勘查院工程勘查总公司承揽到舟曲县三眼峪沟泥石流灾害综合治理排导堤工程,总造价1700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后认为,刘某作为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国华的妻子,向张国华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张国华,后由张国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刘某不服上诉,省高院在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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