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白银市会宁县原新华书店经理李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他人回扣款7.5万元,且将其中2万余元占为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日前被当地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经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担任会宁县新华书店经理期间,会宁县新华书店订购陕西省某图书发行公司图书金额共计860894.32元。按照事先约定,该公司先后给李某回扣款二笔,共计7.5万元。其中的5.8万元是2006年10月25日李某在西安出差时在该公司业务员王某的陪同下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1.7万元是2008年5月16日王某通过电话联系后以汇款的方式汇入李某的个人账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将收受的7.5万元回扣款全部退给检察机关。
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将所收7.5万元全部给单位职工发放了福利、奖金,其个人并没有占有,不构成犯罪。因其只就其中的54740元提交了相关证据,对其余的20260元去向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定该20260元应归为其个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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