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汇)日前,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甘肃省新农合部分住院病种分级诊疗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从2014年2月起,开始在平凉市、定西市、白银市会宁县试点推行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此举是为了严格控制越级诊疗,鼓励新农合病人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8月起,分级诊疗制度将在全省推行。
《指导意见》根据全省县乡两级医疗机构疾病谱排序分析数据,初步确定了县级医疗机构100个分级诊疗病种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个分级诊疗病种,并规定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原则上只能在参合地相应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私自越级转诊患者,新农合资金原则上不予报销。
对纳入分级诊疗范围的病种,《指导意见》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付费和总额预付相结合的支付方式改革制度。患者实际发生费用若未达到定额标准,新农合资金将按照定额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参合患者只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交纳自付部分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资金按照定额标准拨付补偿金,参合患者按照定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
为配合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指导意见》还要求试点地区要严格执行向上转诊制度,限制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到县外就诊,并鼓励上级医疗机构将康复期病人转至下一级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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