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因家族恩怨和个人情感产生仇恨,会宁县党岘乡党岘村红庄社男子曹吉全改制发令枪、自制仿“六四式”手枪,持枪及刀具制造血案,酿成4死7伤的惨案。4月8日记者获悉,日前省高院对曹吉全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终审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吉全因家族恩怨、个人情感而对本村李某、王某等产生仇恨,萌发报复杀人的恶念。2011年1月,曹吉全购买发令枪两支、发令弹若干,并将发令枪改制成自制手枪,将发令弹也予以改制,同时自制了两枚爆炸装置,伺机作案。2012年2月5日,曹吉全持仿“六四式”手枪、改制发令枪和刀具先后朝11人射击或刺戮,致4人死亡,7人受伤。当日14时许,曹吉全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藏匿。
案件发生后,公安部和甘肃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侦破此案,缉拿凶手。甘肃省公安厅指派专家指导案发地白银市公安机关全力破案,组织案发地相邻地区公安机关设卡堵截。当日下午5时许,曹吉全在公安机关搜捕过程中开枪自杀未遂被抓获。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曹吉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直接经济损失18万余元。宣判后,曹吉全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曹吉全心胸狭窄,因琐事心怀仇怨,蓄意报复,自制枪支、爆炸物,持枪、持刀向多名被害人射杀、刺戳,滥杀无辜,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公安机关抓捕过程中,仍潜入被害人家寻机报复,杀人意向坚决,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部分未提出上诉,本案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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