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通讯员张维军记者王万盈)6月21日记者获悉,由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党岘乡4名村干部涉嫌贪污一案一审宣判。法院适用“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该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这也是该县法院继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依据新解释宣判的首起职务犯罪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杨某、王某、李某、党某四人系会宁县党岘乡某村委会工作人员。2002年至2012年期间,四被告人在协助党岘乡人民政府实施退耕还林、危旧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预谋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总计76302元,其中被告人杨某非法占有19035.5元,被告人王某非法占有19035.5元,被告人李某非法占有19035.5元,被告人党某非法占有19195.5元。
会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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