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权人闫栋起的申请,坐落于景泰县一条山镇红水路19号1幢1单元1—101,1单元1—301,1单元1—201,丘(地)号为4,结构为混合结构,面积为115.44平方米,产权证号: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11787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现声明作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无异议,将予以补发。
特此公告
景泰县房地产管理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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