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010年10月20日凌晨白银市平川区男子张某与刘某入住靖远县银三角黄河路一旅社,商量盗窃房间内的电视机,刘某将房间内电视机抱下楼梯时,被店主王某发现。发现张某准备驾驶其微型货车要逃离时,店主便上前阻挡,不料张某下车后用拳头在王某的头部击打,致王某鼻骨骨折、颅脑损伤、左侧颜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张某、刘某被当场抓获。该案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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