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玉红 通讯员张玫)近日,由靖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法院依法对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7年7月,靖远男子张某拟将正在建筑的一套价值16万元的房子出售给王某,王某提出提供同样价款的砖来抵清房款。后两人签订了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取得房屋的钥匙。但签约后,王某未给张某拉过砖,也未按合同付给张某购房款,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来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王某又和李某签订了一份14万元的卖房合同。王某取得10万元预付款后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后李某追要购房,王某逃匿至安徽。
2011年12月14日,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给李某退还6.5万元并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取得了对方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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