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野 通讯员彭建华)靖远县男子李某曾因买摩托车为幌子试骑盗车被判刑2年,但其出狱后故伎重演,近日,靖远县人民法院对其又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李某在兰州以买摩托为由,在试骑过程中将一辆摩托车盗走,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3月1日16时许,刑满释放不久的李某在女网友强某的陪同下,在靖远县东湾镇冯某经营的摩托车销售部以购买摩托车为由,将冯某一辆价值8860元的摩托车骑走,后因车没油遂将车藏匿于东湾镇一农户家中。次日,李某去骑车时被守候的公安干警抓获。然而,被取保候审的李某,却逃匿外地,2013年8月,李某终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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