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博通讯员江滔)近日,经博白县政法委与北海市政法委、合浦县政法委和谐协调,博白法院和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成功互动,执结一起委托执行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事的发生要追溯到5年前。2005年5月,北海市海城区人蔡某强驾驶一辆中型货车,在209国道与正常行驶的合浦县廉州镇人黄某耀驾驶的轻型货车相碰撞,造成黄某耀和乘车人唐某毅、苏某熙受伤,轻型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蔡某强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蔡某强只赔偿过1900元给黄某耀。为此,黄某耀将法定车主博白县某汽车运输公司和车主蔡某达(合浦县闸口镇人),以及肇事司机蔡某强诉至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蔡某达应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92274元给原告,另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对法院的判决既不上诉也不履行,该判决于同年6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遂向海城区法院申请执行。然而,由于被执行人之一汽车运输公司所在地和财产在博白县,为便于执行,海城区法院逐于2008年1月,将该案的部分赔偿事宜委托博白县法院执行。
博白法院接受委托后,高度重视该案的执行。据了解,申请执行人黄某耀是7级伤残退伍军人,生活困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再次受伤,多等级致残,可谓雪上加霜。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此情况引起了北海市、合浦县和博白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多次协调海城区法院和博白法院抓紧抓实对该案的执行。今年11月,经多方协调,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即赔偿黄某耀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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