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19至20日,广西一起特大走私穿山甲案在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易某杰、刘某福等10名被告到庭受审。此次开庭吸引了100多名社会各界群众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何某梅在东兴市与文某、刘某福、黄某寿成立“保货公司”,被告人易某杰与其他人在合浦成立“保货公司”,公司以保货方式走私穿山甲,从中赚取运输利润。被告人有明确分工,何某梅负责货主确定货源,文某负责打探路上执法信息,刘某福、黄某寿负责将穿山甲从东兴市运送到合浦县与易某杰等人交接,合浦“保货公司”再将穿山甲运往广东省各市交给接货人。
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许某景、李某凤从越南走私穿山甲共4195只,通过中越界河北仑河偷运到东兴市北郊外的简易码头,由他人用改装过的电动车、摩托车运送到东兴“保货公司”,再利用改装的小轿车将穿山甲批量、快速运至合浦“保货公司”农场内,伺机运至广东省内各地,由联系好的买家接货。
据悉,该走私团伙长期活动在广西东兴边境一线,是一个集走私、运输、配送一体的犯罪网络,分工明确,运输隐蔽,转移迅速,供求稳定,组织严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易某杰、刘某福、黄某寿等10人为非法牟利,违反海关法规,与走私罪犯通谋,为走私罪犯将穿山甲运输到指定地点,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两天的庭审中,10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走私进口穿山甲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走私穿山甲的数量有异议。法庭充分听取检控方和被告人的陈述后,将择日宣判。(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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