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以(2014)合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合执字第16-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裁定,将合浦县廉州镇廉南巫屋就业用地70号,证号为合国用(2010)第17096号,面积为104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执行给张观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注销巫荣春的合国用(2010)第170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10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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