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判刑2年,刑满释放不到8个月,为筹集毒资,又盗窃他人电视机、手机。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某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李某是合浦县闸口镇人,出狱后不思悔改,为筹集毒资,2014年8月1日10时,窜至合浦县闸口镇解放路一民宅,破锁入室,盗窃周某家中一台电视机和一部手机。在搬电视机下楼时被人发现,李某逃离现场。2014年10月27日,李某主动到闸口边防派出所投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李某提出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讼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取保候审期间,李某逃避司法机关监管,无故不到庭参与原法院庭审,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在7个多月后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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