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彭美英)一人负责“偷渡”邻国工人,一人负责在境内联系工作。家住某邻国的裴某心与广西都安的韦某国就这样“里应外合”,于2014年3月组织10名某邻国人偷越中国,到北海市某污水处理厂务工。近日,银海区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裴某心有期徒刑7年,处罚8000元;判处韦某国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5000元。
2014年3月初,裴某心给韦某国打电话,让其在中国境内帮忙给某邻国人联系工作。韦某国与承包北海市某污水处理厂工地的老乡袁某旺联系,袁某旺表示需要10名工人,每人日工资160元。得知此消息,裴某心于同年3月20日从边境乘船非法进入中国,到合浦县与韦某国汇合,两人一起到工地查看工种及商谈工人工资。
随后,裴某心返回某邻国。同年3月27日,在收取每人170万某邻国盾的费用后,裴某心组织丁某执、杜某官、裴某明等10名某邻国人,从边境乘船非法进入中国东兴市,再搭车前往合浦与韦某国汇合,由韦某国带至污水处理厂工地务工。同年4月27日,裴某心及丁某执、杜某官等在工地被查获,5月19日,韦某国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心、韦某国违反我国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共同非法组织10名某邻国人偷越我国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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