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土地使用人向我局申请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我局审核,拟颁发以下《国有土地使用证》,若有异议者,请于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我局地籍股书面提出,并附上有关权属材料,期满没有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序号 土地使用人 座 落 面积(㎡)
1 洪福金 廉州镇还珠东路21号之一 38.4
2 洪福金 廉州镇还珠东路21号之二 120.3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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