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合浦县人民法院已以[2004]合执字第37-2号《民事裁定书》和[2004]合执字第3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林道桂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平田军房对面(现地址为合浦县廉州镇建政路22号)的合国用(1998)字第0113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面积为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他人。但林道桂拒不交出合国用(1998)字第0113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注销林道桂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平田军房对面(现地址为合浦县廉州镇建政路22号)的合国用(1998)字第0113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8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撤销该证。
合浦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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