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执行需要,本院公开变卖以下标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被执行人陈芳武、罗舒文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金田路二巷9号房地产。
二、变卖标的说明: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金田路二巷9号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12)第6567号,使用权人陈芳武,面积75㎡;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合浦字第014072号,共有权人陈芳武、罗舒文,建筑面积257.5㎡】,上述房地产的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实际面积与证件登记面积不一致的,不影响变卖成交价。土地属于出让地,用途属住宅用地。
三、变卖价格:人民币45.5万元。
四、变卖方式: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意向购买人应于上述期限的工作时间携身份证明到本院司法技术管理室办理购买报名手续。
2、变卖期限内先报名者先买,并于报名当天将变卖价款一次性付入合浦县人民法院账户,逾期视为弃权,由次后报名者成为优先买受人。
3、期限内如无人购买,结束变卖。
五、本宗变卖标的按现状变卖,有关标的物以变卖时的实物为准,买受人应在报名前对拍品实地查看。本院不承担上述财产存在的未知瑕疵责任,对已告知的瑕疵问题,不保证变卖后的任何责任事宜。
六、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及账户
收款单位:合浦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银行合浦县支行
账号:613258671249
七、咨询电话:0779-3963199。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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