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本是很要好的亲戚,没想到却因一起继承案件闹掰了。近日,合浦县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义务,握手言和。
刘某炎和郭某英没有子嗣,按当地的风俗为了延续香火,就在同族中选择了原告刘某培过继来做子嗣,并在族谱上做了记载。从1950年代起,原告刘某培名誉上就已经正式过继到了刘某炎家,长大成人后也就承担起了对刘某炎、郭某英的赡养重任。而被告郭某兰则是郭某英的妹妹,第三人郭某伟、谭某则是郭某华(郭某英的哥哥)的儿子、儿媳妇,2010年刘某炎、郭某英相继去世留下了两处房产,其中属郭某英的房产是与哥哥郭某华共有的。2013年被告郭某兰将姐姐郭某英的房产办理了遗产公证。
原告刘某培认为自己虽不是刘某炎和郭某英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他俩无儿无女,自己也早已过继给刘某炎做子嗣,并且尽到了赡养义务,而被告郭某兰虽然是法定继承人,但是对刘某炎和郭某英没有尽过任何赡养义务,所以自己理应分得郭某英的遗产。两人经过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8月,刘某培一纸诉状将郭某兰告上了法庭,从此两家人的关系宣告破裂。在诉讼过程中,经法官及双方亲戚多方调和,原告撤诉,可是关系还是很僵,问题也得不到解决,2015年5月,两家关系再次恶化,原告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此时双方关系势如水火。
为了能更好地解决此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法官认真细致研究案情,并决定联合旁听庭审的原被告亲戚劝和,抓住双方当事人的亲情基础,进行调解,并数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为他们分析利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多次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刘某炎名下的房产属刘某炎的部分归原告刘某培享有,刘某培补偿被告郭某兰20000元,登记在郭某英名下的房产归第三人郭某伟、谭某、被告郭某兰所有。原告当场履行给付补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叶晓玲 庞华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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