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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如下用地

来源:北海日报 2016-06-22 09:19   https://www.yybnet.ne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如下用地的规划条件进行公告:

1.位于合浦县白沙镇新村村民委员会7907㎡土地,拟将该地块扣除道路控制用地面积93.6㎡外,剩余面积7813.4㎡土地的用地性质定为一类工业用地(M1),规划指标为:30%≤建筑密度≤65%,0.8≤容积率≤2.5,10%≤绿地率≤20%。

2.位于合浦县西场镇民丰村民委员会900㎡土地,拟将该地块用地性质定为供水用地(U11),规划指标定为:建筑密度≤20%,容积率≤0.8,绿地率≤25%。

3.位于合浦县山口镇山口村民委员会付屋小组2313㎡土地,拟将该地块用地性质定为二类居住用地(R2),规划指标定为:建筑密度≤38%,容积率≤7.5,绿地率≥20%,停车位(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0.5位。

4.位于合浦县山口镇河面村委8122㎡土地,拟将该地块扣除道路控制用地面积320.46㎡外,剩余面积7801.54㎡土地的用地性质定为供燃气用地(U13),规划指标定为:建筑密度≤26%,容积率≤1.2,绿地率≥25%。

凡与上述地块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单位对规划调整事项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登报之日起20天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局办公地址:合浦县廉州镇爱卫东路8号)。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按规定办理。本公告刊载于《北海日报》、合浦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网址:www.hepu.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合浦县住建局网页(网址:http://219.159.197.85:8080/html/9149/index.html),联系电话:0779-7209636(传真),联系人:林源。

特此公告。

合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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