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法院已以(2015)合执字第793—11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合执字第793—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合浦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曾屋湾廉中屯商住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2006]第1506号,使用权面积为:2048.96平方米)及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曾屋湾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01]字第605号,使用权面积为:494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定给他人,但合浦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交出合国用(2006)第1506号和合国用(2001)字第60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注销合浦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曾屋湾廉中屯商住区合国用(2006)第1506号及位于合浦县廉州镇曾屋湾合国用(2001)字第60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撤销该证。
合浦县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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