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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办案法官 北海一男子被处拘留十日 这是广西首例侮辱诽谤法官被处罚案

来源:南国早报 2017-06-21 16:15   https://www.yybnet.net/

南国早报合浦讯(记者许海鸥)记者从合浦县法院6月2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由于侮辱诽谤办案法官,北海男子蒋某被合浦县法院拘留十天。据悉,这是广西首例侮辱诽谤法官被处罚案。

据法院介绍,今年61岁的蒋某起诉合浦县公路管理局及合浦县水产畜牧兽医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此案于今年5月23日、6月9日、6月12日三次开庭审理。因对案件被告方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以及由简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服,蒋某于6月5日至14日,在某网站论坛上发表标题为《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是这样对付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精神的!》的帖子时,多处指名道姓指责女法官李某“办人情案”“是害群之马,是法官中的败类、垃圾”“与官商勾结,气味相投,沆瀣一气,挑战国家底线、法律底线”“狗仗人势,甘作鹰犬”“禽兽不如”等。该帖子在论坛上发表之后,截至6月19日晚共有3394次阅读,122条回复。

据法院介绍,在6月12日的庭审中,蒋某口头申请审判长李某回避,并当庭发表上述不当言论。在之后其提交的书面回避申请书中,仍包含上述言论。之后,蒋某对法官李某进行举报,认为李某在上述案件审理中“存在办人情案,庇护违法人员,违背事实,枉法裁判的渎职行为,要求追究法官李某的责任。”

记者从该法院6月19日的一份调查通报中得知,法院就蒋某对法官李某的举报进行调查后作出回应:经查,没有发现法官李某有违法违纪的行为,蒋某举报不实。

合浦县法院认为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法官李某的侮辱和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9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于6月15日依法对蒋某作出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蒋某收到拘留决定书时当场口头申请复议并拒绝承认错误。北海市中级法院6月19日作出复议决定,驳回申请人蒋某的复议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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