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不知情不了解也好,还是在法人变更时交接不清楚也罢,这毕竟是企业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将企业内部交接上存在的问题,推到业主的身上来承担,这种借口也未免太牵强了。
据《北海晚报》报道,市民李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于2012年在合浦凤凰城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将在购房后10年内以每年返还一定金额的超市购物金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购房之后的几年,李先生等12户业主如数拿到了返还的购物金,但到2017年时,返还戛然而止。业主们多次前往开发商处商讨均被推诿。
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商品房,还可享受开发商10年的购物金返还,且每年返还的金额达1.8万元之多。如此算来,这套房子的实际购价也不过是十二三万元而已。面对如此大只的蛤蟆在街上跳,也难怪市民李先生等人对开发商祭出的这招“买房送永好百货超市购物卡”促销活动,从最初的心动,到了满心欢喜掏出积蓄的购房行动。
不过,这样的好事并不让李先生等人如愿以偿。开发商只兑现了5年的购物金返还后,如今再没下文。而且原先开发商的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名下资产也转让给了新的公司。新的公司认为“转让协议里并没有此项内容”,所以并不归他们管。原开发商公司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当时公司法人变更时,前任法人并没有和他提及此事,他对此事并不知情,不属于他负责范围。原公司法人代表的回复更是直截了当,认为自己已不是法人代表了,所以不清楚此事该如何操作,建议业主们去找新公司的负责人商讨解决此事。
显然,这是一只可以踢出世界波的皮球!此时,不难理解李先生等人的无奈心理。当然,按照律师的建议,李先生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不过,可以预见的是,等待李先生等人将是一条不平凡的维权之路。
就此而言,笔者认为,作为经济上的纠纷,我们尽可利用法律的手段去解决。法律终归为我们理清是与非、对与错的界限,应当承担的责任最终是逃脱不了的。但是,除此之外,作为一个企业经营的诚信和信誉而言,就是那么的廉价,而让人不可信赖?
当然,我们并不清楚原开发商所出现的一系列变更,是基于企业的经营考量,是企业的正常经营行为,还是另有所图。但不管是按法律规定的情形,还是从情理上来说,都应当妥善处理好未履行完毕的债务问题,这是一个企业应有的责任和担当。何以原来是信誓旦旦之事,突然间让人变得不可置信呢?
实话说,从表面上,尽管相关各方为这些业主拒付购物金的理由都很充分。但是,实际上,不论是不知情不了解也好,还是在法人变更时交接不清楚也罢,这毕竟是企业自身管理上的问题。将企业内部交接上存在的问题,推到业主的身上来承担,这种借口也未免太牵强了。
假若这些业主真的拿不回应得的购物金,在经济上蒙受损失,这是自不待言的。不过,窃以为,最受伤的不仅是这些业主,相关企业恐怕也难以“独善其
身”。想想看,也许企业改头换面了,但毕
竟还做着相同的项目,经营着相同的业务,
这样的诚信额度,还会有顾客信赖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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