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北海市决定对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汽车(以下简称:“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时间、区域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黄标车”(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警车、消防车、公交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道路专项作业车等特种车辆不属于本通告规定的限制通行车辆范围。
二、限制通行区域:南珠大道(含)以西的中心城区道路。
三、限制通行时间:自2014年12月3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限制通行区域道路行驶和停放。
四、本通告所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统一制作、核发,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右上角不影响驾驶员视线处。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五、违反本公告驶入限行区域的限行车辆,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实施后,根据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将逐步扩大限行对象和限行区域范围。
本通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北海市公安局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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