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冯敏 通讯员 蒋德春)日前,银海区法院的法官成功调解了陈锋等12名原告诉北海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系列案,该房地产公司当庭支付了违约金。
据悉,2012至2013年间,陈锋等12名购买人先后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分别于2012年12月31日、2013年9月30日前将“经综合验收合格,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中参与竣工验收的相关各方面都签字盖章之日为准”的房屋交付给该12名购买人;逾期超过60日后,房产公司按日支付已经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该12名购买人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迟迟未按约定交付房屋。2013年9月3日,房地产公司向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市信访局递交《承诺书》,承诺“保证某某楼盘一期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房”、“若不能按时完成上述承诺,2014年1月1日以后的交房违约金由原来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一变为每日万分之四执行”。2013年12月28日,房产公司向原告送达《交房通知书》,但双方就交房条件、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该12名购买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按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据了解,由于本系列案都是由房产公司逾期交房引发,被告系同一人即房产公司,各原告的诉讼请求相同,都是诉请支付违约金,而且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数额不大,经过主办法官的努力,该系列案顺利调解结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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