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曾明莫绍嘉赵宇)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推广使用第四阶段车用柴油实施方案》提出,自2014年12月1日零时起,在全区范围所有加油站开始供应销售满足第四阶段排放要求的车用柴油;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区范围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非国Ⅳ车用柴油。
中石化广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广西销售分公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两公司不断加快中转油库扩容建设,形成了铁路、公路、管输为一体的物流配送体系,合理调运国Ⅳ车用柴油资源,保证全区加油站不断档、不脱销,全力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的责任。中石油钦州炼化、中石化北海炼化分别于2010年、2011年建成投产。两大炼油企业加快推进油品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大力组织国Ⅳ车用柴油生产,保障广西国Ⅳ车用柴油供应充足。
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在广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禁止销售非国Ⅳ车用柴油,在广西范围内所有加油站的车用柴油必须符合国Ⅳ车用柴油标准;封闭销售国Ⅳ车用柴油的地市及区域的所有加油站,柴油标识将统一采用“标号+车用柴油+(Ⅳ)”字样,如“0号车用柴油(Ⅳ)”;在价格方面,按照国家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坚持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执行优质优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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