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以下简称“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保持原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基本框架不变的基础上,对各地反映比较集中的、普遍的、突出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标准更加科学、规范、合理。
北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每两个月作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1月1日新标准实施前提出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但尚未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按照新标准进行鉴定,若因标准变化导致鉴定级别低于原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作出鉴定结论。今年1月1日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新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进行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做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或者确认工作: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其他疾病与其工伤的因果关系的确认,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康复性治疗时间的确认,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确认。
北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机构负责北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拖欠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赵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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