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崇健先生/女士:
您于2013年1月7日购买本公司海御新天地7幢2106号房,与我公司签定“海御新天地”《商品房定购合同》,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您应于2014年5月31日支付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公司已多次通知您,然而您至今仍未办理购房手续,已严重违约,我公司将根据双方签定的《商品房定购合同》第六条的约定执行。
特此公告
北海市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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