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发布的新规,形成了更全面、更系统的征管体系,有效加强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笔者从北海市地税局获悉,新规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7类股权转让行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和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等情形,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主体及申报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也就是说,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三是强化了股权转让各方纳税义务。新规中,强化了股权转让双方及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延长了整个股权转让个税的监管流程,加强了监管力度。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的义务:事先报告义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纳税申报义务。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事后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或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此外,新规在股权转让收入的范围、股权转让收入的核定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和完善,防止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税源流失和增强了税务机关在股权转让个税征收监管的主动性。(吴春云 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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