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海珍 通讯员 王莉莉)房地产中介公司职员吴某到一小区看房,不料飞来横祸,被该小区一条狼狗袭击,以致身体多部位被严重咬伤。该犬饲养人却迟迟未按法院生效判决赔偿吴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月15日,在银海区法院执行法官的积极调解下,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龙某就动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达成和解,案件得以执结。
2011年3月17日,为房屋中介事宜,吴某与同事前往北背岭村西北某别墅小区,在门卫协助下进入别墅记录客户资料。两人出来时,隔壁别墅门口一条狼狗突然挣脱铁链,向走在后面的吴某发动攻击,致使其左胸部、右手臂等部位受伤,且撕斗中吴某随身携带的衣服、手机、数码相机等物件损坏。随后,门卫赶至制止该狼狗。
据悉,事发后,吴某与肇事狼狗的饲养人龙某在派出所接受两次调解,龙某同意赔偿吴某损失,但因双方所议赔偿金额差异过大,未能达成协议。2011年7月,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件。其间,被告龙某辩称,涉案狗为无主流浪犬,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饲养人。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其被被告所饲养的狼狗咬伤,因而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法有据,故判决被告龙某应赔偿吴某人身及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072.70元。
吴某与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证据不足,双方诉请均未被采纳。2011年,北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龙某截至2015年3月2日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吴某向银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划扣龙某银行存款2.2万元,并组织双方协商,终于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完满执结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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