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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敲醒警钟

来源:北海日报 2015-04-09 13:0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黄娴)与中介公司签订承购意向书后,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买方得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买方并没有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跳过”中介购买房屋,也得赔偿中介损失。这些人们习以为常的房产中介规定,却是违法的。记者昨日从市工商局获悉,广西工商系统日前发布了2014年度全区工商系统十大典型合同违法案例。北海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违法案件被列入其中,给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敲醒了警钟。

据了解,去年海城区工商分局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北海市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承购意向书》属于格式合同,其中:第五条“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取得符合条件的业主承诺,乙方将于业主收取定金之日起  天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业主有权没收定金并另行出售该物业;此外,乙方仍需即时付给甲方相当于成交价2%的咨询及中介服务费”和第六条“甲方就上述条件内取得业主承诺后,乙方或其亲属、代理人与该物业业主私下交易的,则乙方需支付上述委托价的4%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的内容涉嫌采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同违法行为。海城区工商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市工商局有关人士分析指出,签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述一致的结果,合同的双方均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格式合同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在这一案件中,《承购意向书》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五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消费者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然与消费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咨询及中介费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承购意向书》第六条约定的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有的佣金。有关人士指出,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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