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由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欧秀兰与被执行人北海市金铭房地产开发公司宅基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移交本院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北海市金铭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四川路东新世纪大道南金铭花园内A35号、A50号宅基地已于2000年3月24日被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以(1999)北城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至今仍在查封的效力期内。任何人在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都属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抢建人承担。
特此公告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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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北海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