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电力用户: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用电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15〕17号)的精神,全区所有养老机构用电价格自2015年1月1日抄见电量起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我区现有养老机构执行用电价格与《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通知》执行。
二、养老机构的界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有关规定,按居民生活类用电价格执行的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三、请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自行到供电营业厅办理变更电价申请:
1、变更用电类别申请表(营业厅领取);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本人不到场需提供)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海供电局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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