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陆旺
6月30日晚,钦州一市民致电记者称,他在北海火车站买了抵达钦州东的车票,不慎把票落在了车上,出站时工作人员要求检票,他因无法出示车票被强制补票。7月1日,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回应称,该乘客此前确实已经购票,但票丢了就要补票,这是有相关规定的。律师认为,实名制购票,如果乘客能证明其就是实名制车票记载的乘客,铁路部门要求补票是不合理的。
乘客:
丢了车票
出站被要求补票
吴先生是钦州人,6月30日,他在北海火车站售票窗口买了一张D8312次的动车票。该动车于6月30日晚8时51分从北海出发。
凭票上车后,因为有乘客提出想跟朋友一起乘坐,希望吴先生能换座,他答应了。但换座以后,因为发现周边的乘客发出异味,他再次找到了一个空位乘坐。在这次换座中,他的火车票遗失了,也正因如此,给他带来了麻烦。
“到达钦州东站后,我下了车,准备出站。工作人员要求我出示火车票,我说我忘记在车上了,工作人员说没票就不能给我出去。”吴先生随后向工作人员出示身份证,希望工作人员能用身份证查询他的搭乘信息,但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交涉无果,最后他不得不补了从北海站到钦州东站的车费,共计26.5元。
“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这种做法不合理。”吴先生说。
铁路:
乘客确已购票
要求补票有依据
7月1日,经吴先生同意,记者将他的个人信息以及搭乘动车信息,向钦州火车东站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对方表示,将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1日晚,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向记者发了一份“关于钦州东站丢失车票旅客要求补票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称,“经客票系统查询,该名旅客购买有当日D8312次动车车票,已经换取纸质车票乘车”。
情况说明解释,之所以要求该乘客补票,有四方面的依据。一是根据《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二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规定: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旅客应妥善保管车票,保持票面信息完整可识别。三是根据《铁路局互联网售票暂行办法》规定,旅客应在购票后、乘车前换取纸质车票后进站乘车,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客票已经失效,所以车票依然是旅客乘车的惟一凭证。四是旅客在到站后出站前是否将车票转借他人使用出站,铁路企业无法判明。
律师:
能证明系购票本人
要求补票不合理
7月2日,广西某法律事务所律师李剑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实名制车票只能由车票所记载的旅客本人按照车票记载日期、车次乘车,其他人是不能使用别人实名车票乘车的。实名制车票在乘车过程中遗失了,如果遗失人能够证明其就是实名制车票记载的乘客,铁路部门要求补票是不合理的。”李剑说。
他认为,通过铁路客票系统已经查明乘客吴先生已经购票,且乘客在出站时,通过出示身份证能证明其是车票显示的购票者本人,如果还要求补票,铁路部门就涉嫌重复收票。
“乘客可以起诉车站,要求退钱。但是乘客往往比较吃亏,因为受理这类案件的是铁路运输法院。”李剑建议,类似的案例不少,铁路部门应该积极面对公众质疑,对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修改,比如丢失车票的乘客可以凭借身份证及购票短信等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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