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铁时代的来临,搭乘动车出行已经成了不少市民的首选。可如果搭乘动车时在站台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宁铁中院)成功调解了南宁市首起旅客因乘坐动车受伤而引起的纠纷,法院最终认定铁路方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受伤旅客3万元损失。
2015年8月7日,黄某家人一行5人在南宁东站准备搭乘南宁东至北海的火车。在上车时,黄某一脚踏空,导致左小腿陷入站台与火车之间的缝隙。黄某随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本来是开开心心出门游玩,结果自己却住进了医院,黄某觉得这一切都是铁路方造成的。在伤情好转后,黄某将铁路方告上了南宁铁路运输人民法院。黄某认为,她受伤都是因为铁路方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引起,如果铁路方能在站台上张贴警示牌,她可能就不会受伤。黄某要求铁路方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铁路方在旅客运输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为旅客提供一个安全的乘车环境,旅客在候车、上下车以及乘车过程都是其提供运输服务场所的整体。黄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乘坐火车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活动中,负有谨慎注意的责任。由于黄某自身疏于防护,对事故的发生同样具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定铁路方承担70%的责任,黄某自担30%的责任。经厘定,铁路方应赔偿黄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黄某不服,向宁铁中院上诉。
黄某认为,她受伤后,虽第一时间被救护车送至离南宁东站最近的医院。但因该院医疗水平和条件有限,造成她的伤口未全部愈合并形成血栓,对她今后的行动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也因此,黄某和家属对铁路方的怨气较大。二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但考虑到黄某的实际情况,为打开双方心结,化解矛盾,该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存在争议,调解一度陷入了僵局。后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双方互谅互让,铁路方主动将赔偿数额提高到3万元,铁路部门还表示,今后将加大对旅客安全保障方面的管理,尽力避免不安全事件发生。黄某及其家属也表示了谅解,希望今后不要再发生类似的事故,双方握手言和。
(据《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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