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先生前来市车管所办理名下原有机动车的注销业务。他提出近期将购一辆新车,特别希望新车能够使用旧车的车牌号,但不知是否可行?
带着李先生的疑问,笔者咨询了北海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龚副所长。据龚副所长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车主所购为二手车,或者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已经超过六个月但还未办结新车注册登记的,则是不可以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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