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公司承建我公司开发的森海豪庭二期别墅场外工程,工程完成后一直未办理结算手续,于2016年10月11日我公司发函要求在2016年10月30日前备齐结算相关资料送到我公司工程管理部,至今未收到你公司资料,现特通知你公司在2017年3月30日前按2016年10月11日所发的“北金函【2016】15号”文件要求内容送到我公司,逾期未办理将视已付工程款为结算金额,今后不再进行关于此工程的结算审定。
北海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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