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查实,你院在本科校区操场南侧北海市集中式饮用水禾塘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在用水源)范围内新建厕所一座和变电站房一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下达了《北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环罚字〔2016〕169号),责令你院停止该厕所及变电站建设,对你院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告知了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并于2016年11月1日向你院留置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你院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限你院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院对上述催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院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汪翔 杨海燕 电话:3030309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98号 邮政编码:536000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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