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014年12月31日,防城港某海运公司(简称“海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港口区支行(简称“港口区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向海运公司发放贷款96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日,港口区支行与海运公司、纪某旭签订《抵押合同》,将其名下所有的3艘船舶和一套房产作借款抵押。2015年1月6日,港口区支行与纪某旭、纪某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两人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96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2016年1月19日,港口区支行向海运公司发放借款96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合同偿还本息,港口区支行于2016年2月22日起诉至北海海事法院。同年5月12日,北海海事法院依法判决海运公司向港口区支行清偿借款96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30多万元。判决生效后,海运公司拒不清偿债务利息,港口区支行于今年1月10日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月25日上午,北海海事法院执行局主办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海运公司用于抵押的“泰盛89”号货船将在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马家港码头卸货。主办法官随即准备好扣押船舶的相关文书,带领两名法警赶赴上海对该船实行扣押。当天16时,主办法官和两名法警到达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马家港码头,发现“泰盛89”号货船还未停泊靠岸。了解到该船船上人员较多,待船舶靠岸后天色已晚,实施扣押难度较大,经与当地的长江航道公安局长兴岛派出所联系,该所指派四名民警协助。19时,北海海事法院执行人员及当地四名民警登上停泊在锚地等待卸货的“泰盛89”号货船实施了扣押。
次日一早,执行人员即到码头协调提前安排卸货事宜。在船舶顺利停靠码头开始卸货后,执行人员遂要求船上人员全部离船,协调当地海事局给船上人员办理了离船登记,并由申请执行人安排的看船人员看管船舶。至此,“泰盛89”号货船顺利完成扣押任务。
(姚中伟林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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