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桂0502执348号之六】,我局协助将被执行人北海豪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上海路以东、北海大道以南中洋花园17号房屋相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北国用(2006)第801680号】办理到申请执行人曾祥秀、王承珏的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以公告作废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北国用(2006)第801680号】。
特此公告
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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