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斌通讯员杨建)日前,记者从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规范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于2017年7月1日在北海市实施,该办法适用于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暂行办法》规定:按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院的,转到市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的,在北海市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而参保人员长期(3个月以上)在市外异地就业或异地居住的,按规定在向北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后,在市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按北海市住院治疗报销比例执行;未经备案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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