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北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管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7〕22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2017年1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由“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扩大至“北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包含大额医疗费用统筹及非市本级财政负担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其他事项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政发〔2017〕22号通知及北政布〔2017〕40号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3日北政布〔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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