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冠毅 罗颖)昨日上午,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公开宣判广西北海市人民医院原院长钟宇华受贿案,对被告人钟宇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钟宇华任北海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住院大楼建设、医疗设备采购、医院机电设备维修保养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982万元。
良庆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钟宇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宇华的受贿数额中,300万元受贿款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实际获得,是犯罪未遂,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出赃款,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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